民事疏忽索償案件常見有交通意外、醫療事故及其他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等。受害者證明是因疏忽者令其受傷或引致死亡,受害人必須在意外發生起計三年內的期限向法庭提出申請。
《時效條例》:三年時限
根據《時效條例》二十七章四節,因疏忽引致的人身傷害案件,其民事索償法定時限為三年。亦即是說,從意外發生日起計三年,受傷者須向疏忽者 (Tortfeasor) 進行起訴。
如果過了時的話,便要根據同一條例的三章,向法庭申請延長時限,法庭的考慮依據,是看延長時限的做法,會否對原告人及被告人造成任何偏倚或不公,由於法例並未有詳細地列明何謂公平(Equitable),因此法庭是否批准延期,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較為明顯而對原告人有利的因素,便是案件證據充份。相反,如果案件證據薄弱,證人證物已零星落索,不知去向,假使容許原告人延時興訟,只會花費被告人的時間、金錢和精神,即使再透過律師向公司作出民事疏忽索償,法庭亦不會容許案件延長時限。
索償
醫療事故索償
醫療疏忽是由醫護人員 ( 即醫生、護士及醫院工作員工 ) 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失誤、出錯或低於專業應有的水平的過失或疏忽導致受害人死亡、傷殘或病情 / 傷勢惡化。
受害人及其家屬可向醫護人員的疏忽行為提出民事索償。賠償項目可包括 (1) 經濟損失如住院費、將來及過去的收入損失、交通費等;(2) 精神上或肉體上所受之痛苦。
個案須從治療閣下的醫生或機構,取得治療過程中的所有相關醫療紀錄及筆記。然後,閣下須將這些紀錄交予一名獨立的醫學專家,並諮詢專家的意見,以決定治療是否涉及醫療疏忽,最後交由律師向疏忽醫護人員索取民事賠償。
我們處理醫療民事疏忽索償案件有豐富經驗,樂意為因醫療疏忽之受害人及其家屬提供專業法律意見以協助爭取合理賠償額。
其他因第三者疏忽引致意外
若受害者在其他情況下因第三者疏忽令受害人身體傷亡及財物損失,受害者可以向事件中負上民事責任的機構作出追討,包括物業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及物業持有人,因為他們有責任對進出入其管理地方範圍之訪客或住客作出適當的照顧,如上述機構有職責疏忽而導致有人受傷或死亡之意外,上述機構須要負上民事責任的。
閣下應預備以下資料作評估意外受傷或死亡計算賠償額:
意外類別
姓名、職業、年齡
每月收入、教育程度
復工日期、病假日數
現時工作狀況:復工、病假、失業
事發日期、意外經過
傷勢:輕傷、嚴重、傷殘:暫時、永久
財物損失
聯絡電話、電郵
交通意外索償
交通意外 - 若在交通意外中,您或您的家人的車輛/財物受損、受傷甚至死亡,只要涉及人為疏忽而導至意外,不論受害人是乘客、司機或行人都有權向導致意外的一方追討賠償。
報警處理
如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意外涉及人命傷亡或有公物損毀,案件應交由警方處理。若調查後有人違反法例,警方會落案起訴涉事者。
向涉事者索償
警方只會調查案件,及在必要時檢控涉案人士。由於他們不會介入受害人的索償行動,作為受害一方需自行向涉案者追討賠償。如有意作出申索,應盡早與本行聯絡。
可追討的賠償
疼痛、痛苦及失去生趣賠償
收入損失
將來收入損失
其他特別損失 (如醫療費用、交通費及補品開支等)
人身傷害
意外後的傷亡個案,傷者可偱民事訴訟索償。意外的常見例子包括工傷、交通意外、滑倒、被狗襲擊、受襲、醫療疏忽及涉及佔用人責任的個案等,均可被列入人身傷害案的範疇。
提出索償
這類申索需證明意外是由被告的疏忽、蓄意等做成。若要以此興訴,您須在事發起的三年內提出。由於這類案件涉及複雜法律程序,您應找律師代表。本行多年來一直為客戶處理這類案件,具豐富實戰經驗,如有需要,請即與我們聯絡。
賠償範圍
人身傷害案件的賠償範圍可包括:
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
審訊前收入損失
審訊後收入損失
喪失賺取收入能力
特別賠償(如醫療費、交通費、補品費等)
上述賠償的利息
訟費(如律師費)
工傷
《僱員補償條例》規定,若證明是受僱者在工作時受傷的,受僱者可向所屬的香港公司索取工傷賠償。
但要注意,工傷疏忽索償是有申請限期的。他們的工傷民事索償(即僱員補償)個案必須在受傷後兩年內的期限向法庭提出申請。
若因工傷而可能導致僱員喪失工作能力,勞工處會安排「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評估僱員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程度。評估委員會在完成評估後,會簽發一份「補償評估證明書」給僱主及僱員。若任何一方反對工傷民事索償的評估結果,對勞工處評核的金額或條件有任何不滿,勞工處會安排僱員再次往評估委員會覆檢,並在完成後簽發「覆檢補償評估證明書」。
僱主必須在覆檢補償評估証明書發出後的二十一天內支付補償款項餘額。
若僱主無合理辯解而未能遵照上述規定限期內向員工支付工傷、補償款項餘額及附加費,即屬違法。
另外,在《僱員補償條例》中,僱主有責任向勞工處呈報工傷意外。而工傷索償案件尚未完結前,僱主不可解僱該受傷僱員,否則會被判罰。
僱員若透過香港勞工處追討工傷賠償僱主,請保留工傷時之一切文件,如醫生發出之病假紙及收費單據、有關勞工處發出之信件及文件、意外報告、證人口供、僱員合約、糧單、有關彩圖及相片等,以便日後追討及處理有關之工傷索償程序。
僱員若在工作期間傷亡,僱員或其家屬有權向僱主追討工傷及疏忽賠償(如有),假若你們不幸因工受傷後有任何因工傷亡的索償疑問,我們樂意為你們提供有關法律意見,以協助你們追討合理賠償。
意外即使由僱員自己的犯錯或疏忽引致,僱主通常仍需負責。除本地發生的個案外,此申請亦適用於本港僱主派員到境外工作時的傷亡個案。工傷索償須於事發起計兩年內作出。
條例下可獲補償
工傷病假錢(五分四人工)
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
醫療費
義製人體器官及外科器具
疏忽責任賠償
若僱員的傷亡因人為疏忽引致(如僱主沒有提供適當設備),除工傷補償外,僱員另可向僱主或引致意外的人士追討損失。這申請所得的賠償額通常比工傷補償為高。申索期為事發起計的三年內。
佔用人責任
假如當您進入一所藥店時,因疊起的貨物意外倒下而受傷,或因地面有積水而滑倒受傷,該藥店的佔用人(例:東主)可能須就您的受傷負責,這是因為場所的佔用人對訪客負有一般謹慎責任,例如他們應採取防禦性措施,以避免訪客受傷。場所舉例包括:
升降機
客輪
商場
戲院
月台
足球場
醫院
私人屋苑
追討賠償
此法律框架的申索涉及普通法及成文法的《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若您想就此對佔用人作申索,可諮詢法律意見。
滑倒
這類意外可因地面濕滑或凹陷引致。滑倒意外可能令傷者帶來後遺症及醫療開支,傷者可向場所的佔用人追討賠償。
誰要負責任?
一般可基於事發的地點判斷。若意外發生於街上,政府可能須負責。若發生在超市、藥店、商場或私人診所內,該地方的擁有者或持牌人便可能須負上責任。